新編金匱方論/禽獸魚蟲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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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禽獸魚蟲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論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凡飲食滋味,以養於生,食之有妨,反能為害,自非服藥煉液,焉能不飲食乎?切見[1]時人,不閒調攝,疾疢競起,若不因食而生,苟全其生,須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與病相宜,有與身為害,若得宜則益體,害則成疾,以此致危,例皆難療。凡煮藥飲汁,以解毒者,雖雲救急,不可熱飲,諸毒病[2]得熱更甚,宜冷飲之。○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腎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[3]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腎,四季不食脾。辨曰:春不食肝者,為肝氣王[4],脾氣敗,若食肝則又補肝,脾氣敗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時,不可[5]以死氣入肝,恐傷魂也。若非王時,即虛,以肝補之佳,余藏准[6]此。
凡肝臟,自不可輕噉,自死者[7]彌甚。○凡心,皆為神識所舍,勿食之,使人來生復其報對[8]矣。○凡肉及肝,落地不著塵土[9]者,不可食之。○豬[10]肉落水,浮者,不可食。○諸肉及魚,若狗不食、鳥不啄者,不可食。○諸肉不干,火灸[11]不動[12],見水自動者,不可食之。○肉中有如朱點者,不可食之。○六畜肉,熱血不斷者,不可食之。○父母及身本命[13]肉,食之,令人神魂不安。○食肥肉及熱羹,不得飲冷水。○諸五藏及魚,投地塵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○穢飯餒[14]肉臭魚,食之皆傷人。○自死肉,口閉者,不可食之。○六畜自死,皆疫死,則有毒,不可食之。○獸自死,北首[15],及伏地者[16],食之殺人。○食生肉,飽飲乳,變成白蟲[17]。一作:血蠱。○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堅積,宜利藥下之。○脯臟[18]朱[19]瓮中,有毒,及經夏食之,發腎病。
治自死[20]六畜肉中毒方
黃蘗屑,搗服方寸匕。
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
郁肉,容器蓋之,隔宿者是也。漏脯,茅屋漏下,沾著者是也。
燒犬屎,酒服方寸匕,每服人乳汁亦良。○飲生韭汁三升,亦得。
治黍米中藏干脯,食之中毒方
大豆濃煮汁,飲數升,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治食生肉中毒方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數沸,澄清汁,飲一升,即愈。
治六[21]畜鳥獸肝中毒方
水浸豆豉,絞取汁,服數升,愈。
馬腳無夜眼[22]者,不可食之。○食酸[23]馬肉,不飲酒,則殺人。○馬肉不可熱[24]食,傷人心。○馬鞍下肉[25],食之殺人。○白馬黑頭者,不可食之[26]。○白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○馬肉㹠肉[27]共食,飽醉臥,大忌。○驢馬肉合豬肉食之,成霍亂。○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
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
雄鼠屎二七粒,末之,水和服。日再服。屎尖者是。
又方
人垢[28],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
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
右二味,蒸一食頃,熟杵之服,日再服。
又方
煮蘆根汁,飲之良。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黃,食之大忌。○牛肉共豬肉食之,必作寸白蟲。○青牛腸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○牛肺,從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蟲如馬尾,割去勿食,食則損人。○牛羊豬肉,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,令人腹內生蟲。○噉蛇牛肉,殺人,何以知之?噉蛇者,毛髮向後順者是也。
治瞰蛇牛肉,食之欲死方
飲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又方
以泔洗頭,飲一升,愈。
牛肚細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緩飲之,大汗出者愈。
治食牛肉中毒方
甘草煮汁,飲之即解。
羊肉,其有宿熱者,不可食之。○羊肉不可共生魚、酪食之,害人。○羊蹄甲中,有珠子白者,名羊懸筋,食之令人癲。○白羊黑頭,食其腦,作腸癰。○羊肝,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藏。○豬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悶。○豬肉,以生葫荽同食,爛人臍。○豬脂,不可合梅子食之。○豬肉和葵,食之少氣。○鹿人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發惡瘡。○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婦食之,令子青肓,男子傷精。○麞肉,不可合蝦及生菜、梅李果食之,皆病人。○痼疾人,不可食熊肉,令終身不愈。○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○食狗鼠余,令人發瘺瘡。
治食犬肉不消,心下堅,或腹脹,口千大渴,心急發熱,妄語如狂,或洞下方
杏仁乙升,合皮熟研用
以沸湯三升和,取汁分三服。利下肉片,大驗。
婦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及鱉雞鴨,令子無聲音。○免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,令人面發黃。○兔肉著乾薑食之,成霍亂。○凡鳥自死,口不閉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○諸禽肉,肝青者,食之殺人。○雞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○烏雞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○雞不可共葫蒜食之,滯氣。一云:雞子。○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。○雉肉久食之,令人瘦。○鴨卵,不可合鱉肉食之。○婦人妊娠,食雀 肉,令子淫亂無恥。○雀肉,不可合李子食之。○燕肉勿食,入水為蛟龍所噉。
鳥獸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
大豆煮汁,及鹽汁,服之,解。
魚頭正白如連珠,至脊上,食之殺人。○魚頭中無腮者,不可食之,殺人。魚無腸膽者,不可食之。三年陰不起,女好絕生。○魚頭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○魚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六甲日,勿食鱗甲之物。○魚不可合雞肉食之。○魚不得合鸕鶿肉食之。○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不可合豬肝食之,害人。○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。O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,一雲不可合豬肝食。○鯷魚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縮。○青魚鮓,不可合生葫荽及生葵,並麥中食之。鰌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○龜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。○鱉目凹陷者,及厭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。○其肉,不得合雞鴨子食之。○龜鱉肉,不可合莧菜食之。○鰕無須,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○食膾,飲奶酪,令人腹中生蟲,為瘕。
鯰食之,在心胸間不化,吐復不出,速下除之。久成癥病,治之方:
右三味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頓服即消。
食鱠多不消,結為癥病,治之方
右一味,搗汁飲之。○或以姜葉汁,飲之一升, 亦消。○又可服吐藥吐之。
食魚後食毒,兩種煩亂,治之方
濃煎汁,服之即解。
食鯸鮧魚,中毒方
煮汁服之,即解。
蠏目相向,足班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
食蠏中毒,治之方
煮汁,飲之三升。○紫蘇子搗汁飲之,亦良。
又方
凡蠏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○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○凡蜂蠅蟲蟻等,多集食上,食之致瘺。
- ↑ 切見:切實望見
- ↑ 諸毒病:凡毒物(能損害人體健康的物質)經呼吸道、食道、食管、血管或皮毛吸收進入機體引起的疾病,包括食物、藥物、蟲獸傷和穢濁之氣中毒等病狀,統稱之。
- ↑ 食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食」。
- ↑ 氣王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氣王」。王,通「旺」。
- ↑ 時,不可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時不可」。
- ↑ 藏准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藏准」。
- ↑ 自死者:指動物自己死亡。
- ↑ 報對:即果報之義,出自佛家。
- ↑ 不著塵土:《千金翼方》引食經云:「生魚肉投地,塵芥不著,食之傷人。」
- ↑ 豬:丹波元堅《金匱玉函要略述義》謂「據前後條,豬字當作諸字」。
- ↑ 灸:《醫統正脈》本作「炙」。
- ↑ 不動:程注本、《醫宗金鑒》作「而動」。
- ↑ 父母及身本命:《千金要方》:「勿食父母本命所屬肉,令人命不長;勿食自己本命所屬肉,令人魂魄飛揚。」意指自己生肖屬牛,就不應食牛者,這是古人所謂出於「仁慈之心」,僅供參考。
- ↑ 餒:指魚腐爛自內出外之義。《爾雅·釋器》:「肉謂之敗,魚謂之餒。」高學山《高注金匱要略》謂「餒肉,臭魚」。當是「餒魚臭肉」正確。
- ↑ 北首:頭朝北方。獸死首北向,乃感北方陰寒慘厲之氣。
- ↑ 伏地者:獸死伏地,四肢不顛覆者,當是暴死。
- ↑ 白蟲:九蟲之一種,首見於《諸病源候論·九蟲論》,白蟲又名寸白蟲、脾蟲,今名絛蟲。多因食生肉或未熟豬牛肉所致,多出現腹痛、腹脹、泄瀉或瀉出白色節片。
- ↑ 脯臟:脯,干肉。趙開美本「臟」為「藏」字。
- ↑ 朱:趙開美本為「米」。
- ↑ 自死:陸淵雷《金匱要略今釋》認為「自死」前當有「食」字。宜從。
- ↑ 六:丹波元堅《金匱玉函要略述義》雲「六」字前似脫「食」字,宜從。
- ↑ 馬腳無夜眼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馬腳無夜眼」。夜眼,在馬前兩尺膝上,筋之所出也。古人稱馬有夜眼,故能夜行。《醫宗金鑒》:「凡馬皆有夜眼,若無者其形異,故勿食之。」
- ↑ 酸:程林《金匱要略直解》、徐彬《金匱要略論注》、沈明宗《金匱要略編注》作「駿」。蓋馬肉無不酸者,可從。
- ↑ 不可熱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不可熱」。
- ↑ 馬鞍下肉:古人謂此肉久漬汗血,長不透氣,毒之所閉,故食之能殺人。
- ↑ 食之:此處底本缺損,據趙開美本為「食之」。
- ↑ 㹠肉:即豬肉。
- ↑ 人垢:《醫宗金鑒》「人垢,取方寸匕,服之佳」。註:人垢,即人頭垢也。用方寸匕,酒化下,得吐為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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