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编金匮方论/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:修订间差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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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,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?切见<ref>切见:切实望见</ref>时人,不闲调摄,疾疢竞起,若不因食而生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疾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。凡煮药饮汁,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,诸毒病<ref>诸毒病:凡毒物(能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)经呼吸道、食道、食管、血管或皮毛吸收进入机体引起的疾病,包括食物、药物、虫兽伤和秽浊之气中毒等病状,统称之。</ref>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○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<ref>食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食”。</ref>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辨曰:春不食肝者,为肝气王<ref>气王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气王”。王,通“旺”。</ref>,脾气败,若食肝则又补肝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<ref>时,不可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时不可”。</ref>以死气入肝,恐伤魂也。若非王时,即虛,以肝补之佳,余藏准<ref>藏准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藏准”。</ref>此。 |
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,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?切见<ref>切见:切实望见</ref>时人,不闲调摄,疾疢竞起,若不因食而生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疾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。凡煮药饮汁,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,诸毒病<ref>诸毒病:凡毒物(能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)经呼吸道、食道、食管、血管或皮毛吸收进入机体引起的疾病,包括食物、药物、虫兽伤和秽浊之气中毒等病状,统称之。</ref>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○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<ref>食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食”。</ref>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辨曰:春不食肝者,为肝气王<ref>气王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气王”。王,通“旺”。</ref>,脾气败,若食肝则又补肝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<ref>时,不可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时不可”。</ref>以死气入肝,恐伤魂也。若非王时,即虛,以肝补之佳,余藏准<ref>藏准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藏准”。</ref>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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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肝脏,自不可轻噉,自死者<ref>自死者:指动物自己死亡。</ref>弥甚。○凡心,皆为神识所舍,勿食之,使人来生复其报对<ref>报对:即果报之义,出自佛家。</ref>矣。○凡肉及肝,落地不着尘土<ref>不着尘土:《[[千金翼方]]》引食经云:“生鱼肉投地,尘芥不着,食之伤人。”</ref>者,不可食之。○猪<ref>猪:[[丹波元坚]]《[[金匮玉函要略述义]]》谓“据前后条,猪字当作诸字”。</ref>肉落水,浮者,不可食。○诸肉及鱼,若狗不食、鸟不啄者,不可食。○诸肉不干,火灸<ref>灸:《[[医统正脉]]》本作“炙”。</ref>不动<ref>不动:程注本、《[[医宗金鉴]]》作“而动”。</ref>,见水自动者,不可食之。○肉中有如朱点者,不可食之。○六畜肉,热血不断者,不可食之。○父母及身本命<ref>父母及身本命:《[[千金要方]]》:“勿食父母本命所属肉,令人命不长;勿食自己本命所属肉,令人魂魄飞扬。”意指自己生肖属牛,就不应食牛者,这是古人所谓出于“仁慈之心”,仅供参考。</ref>肉,食之,令人神魂不安。○食肥肉及热羹,不得饮冷水。○诸五藏及鱼,投地尘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○秽饭馁<ref>馁:指鱼腐烂自内出外之义。《尔雅·释器》:“肉谓之败,鱼谓之馁。”[[高学山]]《[[高注金匮要略]]》谓“馁肉,臭鱼”。当是“馁鱼臭肉”正确。</ref>肉臭鱼,食之皆伤人。○自死肉,口闭者,不可食之。○六畜自死,皆疫死,则有毒,不可食之。○兽自死,北首<ref>北首:头朝北方。兽死首北向,乃感北方阴寒惨厉之气。</ref>,及伏地者<ref>伏地者:兽死伏地,四肢不颠覆者,当是暴死。</ref>,食之杀人。○食生肉,饱饮乳,变成白虫<ref>白虫:九虫之一种,首见于《[[诸病源候论·九虫论]]》,白虫又名寸白虫、脾虫,今名绦虫。多因食生肉或未熟猪牛肉所致,多出现腹痛、腹胀、泄泻或泻出白色节片。</ref>。<sub>一作:血蛊。</sub>○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坚积,宜利药下之。○脯臟<ref>脯臟:脯,干肉。赵开美本“臟”为“藏”字。</ref>朱<ref>朱:赵开美本为“米”。</ref>瓮中,有毒,及经夏食之,发肾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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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=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==== |
====治自死<ref>自死:[[陆渊雷]]《[[金匮要略今释]]》认为“自死”前当有“食”字。宜从。</ref>六畜肉中毒方====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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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[黄蘗]]屑,捣服方寸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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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数沸,澄清汁,饮一升,即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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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=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==== |
====治六<ref>六:[[丹波元坚]]《[[金匮玉函要略述义]]》云“六”字前似脱“食”字,宜从。</ref>畜鸟兽肝中毒方====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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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浸[[豆豉]],绞取汁,服数升,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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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脚无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○食酸马肉,不饮酒,则杀人。○马肉不可热食,伤人心。○马鞍下肉,食之杀人。○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。○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○马肉㹠肉共食,饱醉卧,大忌。○驴马肉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○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 |
马脚无夜眼<ref>马脚无夜眼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马脚无夜眼”。夜眼,在马前两尺膝上,筋之所出也。古人称马有夜眼,故能夜行。《[[医宗金鉴]]》:“凡马皆有夜眼,若无者其形异,故勿食之。”</ref>者,不可食之。○食酸<ref>酸:[[程林]]《[[金匮要略直解]]》、[[徐彬]]《[[金匮要略论注]]》、[[沈明宗]]《[[金匮要略编注]]》作“骏”。盖马肉无不酸者,可从。</ref>马肉,不饮酒,则杀人。○马肉不可热<ref>不可热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不可热”。</ref>食,伤人心。○马鞍下肉<ref>马鞍下肉:古人谓此肉久渍汗血,长不透气,毒之所闭,故食之能杀人。</ref>,食之杀人。○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<ref>食之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食之”。</ref>。○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○马肉㹠肉<ref>㹠肉:即猪肉。</ref>共食,饱醉卧,大忌。○驴马肉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○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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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=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==== |
====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====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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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垢<ref>人垢:《医宗金鉴》“人垢,取方寸匕,服之佳”。注:人垢,即人头垢也。用方寸匕,酒化下,得吐为佳。</ref>,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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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垢,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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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=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==== |
====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==== |
2022年9月29日 (四) 21:34的版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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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论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,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?切见[1]时人,不闲调摄,疾疢竞起,若不因食而生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疾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。凡煮药饮汁,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,诸毒病[2]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○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[3]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辨曰:春不食肝者,为肝气王[4],脾气败,若食肝则又补肝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[5]以死气入肝,恐伤魂也。若非王时,即虛,以肝补之佳,余藏准[6]此。
凡肝脏,自不可轻噉,自死者[7]弥甚。○凡心,皆为神识所舍,勿食之,使人来生复其报对[8]矣。○凡肉及肝,落地不着尘土[9]者,不可食之。○猪[10]肉落水,浮者,不可食。○诸肉及鱼,若狗不食、鸟不啄者,不可食。○诸肉不干,火灸[11]不动[12],见水自动者,不可食之。○肉中有如朱点者,不可食之。○六畜肉,热血不断者,不可食之。○父母及身本命[13]肉,食之,令人神魂不安。○食肥肉及热羹,不得饮冷水。○诸五藏及鱼,投地尘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○秽饭馁[14]肉臭鱼,食之皆伤人。○自死肉,口闭者,不可食之。○六畜自死,皆疫死,则有毒,不可食之。○兽自死,北首[15],及伏地者[16],食之杀人。○食生肉,饱饮乳,变成白虫[17]。一作:血蛊。○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坚积,宜利药下之。○脯臟[18]朱[19]瓮中,有毒,及经夏食之,发肾病。
治自死[20]六畜肉中毒方
黄蘗屑,捣服方寸匕。
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
郁肉,容器盖之,隔宿者是也。漏脯,茅屋漏下,沾著者是也。
烧犬屎,酒服方寸匕,每服人乳汁亦良。○饮生韭汁三升,亦得。
治黍米中藏干脯,食之中毒方
大豆浓煮汁,饮数升,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治食生肉中毒方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数沸,澄清汁,饮一升,即愈。
治六[21]畜鸟兽肝中毒方
水浸豆豉,绞取汁,服数升,愈。
马脚无夜眼[22]者,不可食之。○食酸[23]马肉,不饮酒,则杀人。○马肉不可热[24]食,伤人心。○马鞍下肉[25],食之杀人。○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[26]。○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○马肉㹠肉[27]共食,饱醉卧,大忌。○驴马肉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○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
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
雄鼠屎二七粒,末之,水和服。日再服。屎尖者是。
又方
人垢[28],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
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
右二味,蒸一食顷,熟杵之服,日再服。
又方
煮芦根汁,饮之良。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黄,食之大忌。○牛肉共猪肉食之,必作寸白虫。○青牛肠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○牛肺,从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虫如马尾,割去勿食,食则损人。○牛羊猪肉,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,令人腹内生虫。○噉蛇牛肉,杀人,何以知之?噉蛇者,毛发向后顺者是也。
治瞰蛇牛肉,食之欲死方
饮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又方
以泔洗头,饮一升,愈。
牛肚细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缓饮之,大汗出者愈。
治食牛肉中毒方
甘草煮汁,饮之即解。
羊肉,其有宿热者,不可食之。○羊肉不可共生鱼、酪食之,害人。○羊蹄甲中,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○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○羊肝,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藏。○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○猪肉,以生葫荽同食,烂人脐。○猪脂,不可合梅子食之。○猪肉和葵,食之少气。○鹿人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发恶疮。○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妇食之,令子青肓,男子伤精。○麞肉,不可合虾及生菜、梅李果食之,皆病人。○痼疾人,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○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○食狗鼠余,令人发瘘疮。
治食犬肉不消,心下坚,或腹胀,口千大渴,心急发热,妄语如狂,或洞下方
杏仁乙升,合皮熟研用
以沸汤三升和,取汁分三服。利下肉片,大验。
妇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及鳖鸡鸭,令子无声音。○免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,令人面发黄。○兔肉着干姜食之,成霍乱。○凡鸟自死,口不闭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○诸禽肉,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○鸡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○乌鸡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○鸡不可共葫蒜食之,滞气。一云:鸡子。○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。○雉肉久食之,令人瘦。○鸭卵,不可合鳖肉食之。○妇人妊娠,食雀 肉,令子淫乱无耻。○雀肉,不可合李子食之。○燕肉勿食,入水为蛟龙所噉。
鸟兽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
大豆煮汁,及盐汁,服之,解。
鱼头正白如连珠,至脊上,食之杀人。○鱼头中无腮者,不可食之,杀人。鱼无肠胆者,不可食之。三年阴不起,女好绝生。○鱼头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○鱼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六甲日,勿食鳞甲之物。○鱼不可合鸡肉食之。○鱼不得合鸬鹚肉食之。○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,害人。○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。O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,一云不可合猪肝食。○鯷鱼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缩。○青鱼鲊,不可合生葫荽及生葵,并麦中食之。鰌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○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。○鳖目凹陷者,及厌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。○其肉,不得合鸡鸭子食之。○龟鳖肉,不可合苋菜食之。○鰕无须,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○食脍,饮奶酪,令人腹中生虫,为瘕。
鲶食之,在心胸间不化,吐复不出,速下除之。久成癥病,治之方:
右三味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顿服即消。
食鲙多不消,结为癥病,治之方
右一味,捣汁饮之。○或以姜叶汁,饮之一升, 亦消。○又可服吐药吐之。
食鱼后食毒,两种烦乱,治之方
浓煎汁,服之即解。
食鯸鮧鱼,中毒方
煮汁服之,即解。
蠏目相向,足班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
食蠏中毒,治之方
煮汁,饮之三升。○紫苏子捣汁饮之,亦良。
又方
凡蠏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○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○凡蜂蝇虫蚁等,多集食上,食之致瘘。
- ↑ 切见:切实望见
- ↑ 诸毒病:凡毒物(能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)经呼吸道、食道、食管、血管或皮毛吸收进入机体引起的疾病,包括食物、药物、虫兽伤和秽浊之气中毒等病状,统称之。
- ↑ 食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食”。
- ↑ 气王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气王”。王,通“旺”。
- ↑ 时,不可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时不可”。
- ↑ 藏准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藏准”。
- ↑ 自死者:指动物自己死亡。
- ↑ 报对:即果报之义,出自佛家。
- ↑ 不着尘土:《千金翼方》引食经云:“生鱼肉投地,尘芥不着,食之伤人。”
- ↑ 猪:丹波元坚《金匮玉函要略述义》谓“据前后条,猪字当作诸字”。
- ↑ 灸:《医统正脉》本作“炙”。
- ↑ 不动:程注本、《医宗金鉴》作“而动”。
- ↑ 父母及身本命:《千金要方》:“勿食父母本命所属肉,令人命不长;勿食自己本命所属肉,令人魂魄飞扬。”意指自己生肖属牛,就不应食牛者,这是古人所谓出于“仁慈之心”,仅供参考。
- ↑ 馁:指鱼腐烂自内出外之义。《尔雅·释器》:“肉谓之败,鱼谓之馁。”高学山《高注金匮要略》谓“馁肉,臭鱼”。当是“馁鱼臭肉”正确。
- ↑ 北首:头朝北方。兽死首北向,乃感北方阴寒惨厉之气。
- ↑ 伏地者:兽死伏地,四肢不颠覆者,当是暴死。
- ↑ 白虫:九虫之一种,首见于《诸病源候论·九虫论》,白虫又名寸白虫、脾虫,今名绦虫。多因食生肉或未熟猪牛肉所致,多出现腹痛、腹胀、泄泻或泻出白色节片。
- ↑ 脯臟:脯,干肉。赵开美本“臟”为“藏”字。
- ↑ 朱:赵开美本为“米”。
- ↑ 自死:陆渊雷《金匮要略今释》认为“自死”前当有“食”字。宜从。
- ↑ 六:丹波元坚《金匮玉函要略述义》云“六”字前似脱“食”字,宜从。
- ↑ 马脚无夜眼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马脚无夜眼”。夜眼,在马前两尺膝上,筋之所出也。古人称马有夜眼,故能夜行。《医宗金鉴》:“凡马皆有夜眼,若无者其形异,故勿食之。”
- ↑ 酸:程林《金匮要略直解》、徐彬《金匮要略论注》、沈明宗《金匮要略编注》作“骏”。盖马肉无不酸者,可从。
- ↑ 不可热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不可热”。
- ↑ 马鞍下肉:古人谓此肉久渍汗血,长不透气,毒之所闭,故食之能杀人。
- ↑ 食之:此处底本缺损,据赵开美本为“食之”。
- ↑ 㹠肉:即猪肉。
- ↑ 人垢:《医宗金鉴》“人垢,取方寸匕,服之佳”。注:人垢,即人头垢也。用方寸匕,酒化下,得吐为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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