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匮要略方/禽兽虫鱼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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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兽虫鱼[1]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
论辩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
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。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?窃见时人不闲调摄[2],疾疢竞起;莫不因食而生[3]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灾[4]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也[5]。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,诸毒病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
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

辨曰:春不可食肝者,为肝气盛王[6],脾气败,若食肝,又补肝[7]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以死气入肝,恐伤魂也。若肝不是王时,有虚[8],以肝补之,佳。余脏准此。

凡肝脏自不可轻啖,自死者弥甚。

诸心皆为神识所舍[9],勿食之,使人来生复其对报[10]矣。

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,不可食之。

诸肉自动者,不可食之[11]

诸肉及鱼,狗不吃,鸟不啄者[12],不可食之[13]

暴肉不干[14],火炙不动,见水自动者,不可食之。

肉中有如米点[15]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肉,热血不断者,不可食之。
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
食肥肉及热羹,不得饮冷水。

诸五脏及鱼,投地尘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
秽饭、馁肉、臭鱼,食之皆伤人。

自死肉,口闭[16]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则有毒,不可食之。

兽自死,北首及伏地者,食之杀人。

食生肉,饱饮乳,变成白虫。白虫,一作血虫[17]

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诸五脏[18]
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坚积,宜利药下之。

脯藏米瓮中[19],有毒,及经夏食之,发肾病。

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[20]

捣黄柏屑[21],服方寸匕。

食郁肉漏脯中毒方[22]

烧犬屎,酒服方寸匕,多饮人乳汁亦良[23],饮生韭汁三升亦得。郁肉,密器盖之,隔宿者是也;漏脯,茅屋漏下,沾着者是也[24]

黍米中藏干脯[25],食之中毒方

大豆浓煮汁,饮数升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
食生肉中毒方[26]
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五六沸[27],澄清汁。饮一升,立愈[28]

食六畜鸟兽肝中毒方[29]

水浸豉[30],绞取汁,服数升愈。

马脚无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
食骏马肉[31],不饮酒,杀人[32]

马肉不可热吃[33],伤人心。

马鞍下肉,食之杀人。

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。

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
白马黑蹄者,不可食之。

马肉肉共食,饱醉卧,大忌。

驴马肉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

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[34],害人。

马肝有毒,食之杀人,未死者方[35]

雄鼠屎三七枚[36],尖者是[37]

右一味[38],末之,水和服之[39],日再服。

又方:取人垢一方寸匕[40],服之佳。

食马肉中毒欲死方[41]

香豉三两[42]杏仁二两,去皮尖[43]

右二味,蒸一食顷,熟,杵之服,日再令尽[44]

又方:煮芦根汁饮之,良。
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黄,食之大忌。

牛肉共猪肉食之,必作寸白虫。

青牛肠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牛肺,从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虫如马尾,割去之,勿食,损人[45]

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令人腹内生虫。

啖蛇牛肉杀人,何以知之?啖蛇者,毛发向后顺者是也。食之欲死[46]。方

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
又方:以泔洗头,饮一升,愈。

又方[47]:牛肚细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饮之,大汗出者愈。

食牛肉中毒方[48]

甘草煮汁饮之,即解。

羊肉,其有宿热者,不可食之。

羊肉不可共生鱼、酪食之,害人。
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

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
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脏。

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

猪肉与生葫荽同食[49],烂人脐。

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
猪肉和葵食之,令人少气[50]

鹿肉[51]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发恶疮。
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娠妇人食之[52],令子青盲,男子伤精。

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、梅李果实[53]食之,皆病人。
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
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
食狗鼠余,令人发瘘疮。

食犬肉不消[54],心下坚或腹胀,口干大渴,心急发热,妄语如狂,或洞下,方

杏仁一升,合皮熟研[55]

右一味[56],以沸汤三升和,绞取汁[57],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验。

妇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,又不得食[58]鳖、鸡、鸭,令子无音声[59]

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,令人面发黄。

兔肉着干姜食之,成霍乱。

凡鸟自死,口不闭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
诸禽畜[60],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

鸡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

乌鸡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
鸡不可共胡蒜[61]食之,滞气。一云鸡子。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。

雉肉久食[62],令人瘦。

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。

妇人妊娠食雀肉,令子淫乱无耻。
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
勿食燕肉[63],入水为蛟龙所啖。

鸟兽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

煮大豆及蓝汁[64]服之,解。

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,食之杀人。

鱼头中无鳃者[65],不可食之,杀人。

鱼无肠胆者,不可食之,三年阴不起,女子绝生。

鱼头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
鱼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甲日,勿食鳞甲之肉[66]

鱼不得合鸡肉食之[67]

鱼不得和鸬鹚肉食之。

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合猪肝食之[68],害人。

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云不可合猪肝[69]

鳀鱼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缩。

青鱼鲊不可合生胡荽[70]及生葵并麦中食之。

䲡、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
龟肉不可合酒、果子食之。

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[71],不可食之,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。

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。

虾无须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
食鲙吃乳酪[72],令人腹中生虫,为瘕。

鲙食之,在胸中心间[73]不化,吐复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症病[74],方

橘皮一两朴消[75]一两[76]大黄二两

右三味,切[77]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去滓[78],顿服即消。

食鲙多不消,结为症病,治之方

马鞭草捣汁饮之[79]。或以姜叶汁饮一升[80]亦消。又可服吐药吐之。

食鱼及食毒[81]两种烦乱,治之方

橘皮浓煮汁[82],服之即解。

食鯸鮧鱼中毒方:

芦根煮汁,服之即解。
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[83]者,不可食之。

食蟹中毒方[84]

紫苏浓煮汁[85],饮之三升。紫苏子捣汁,饮之亦良。

又方:饮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[86]

凡蟹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
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
凡蜂、蝇、虫、蚁等多集食上,吃之致瘘[87]



  1. 禽兽虫鱼:邓珍本作“禽兽鱼虫”。
  2. 窃见时人不闲调摄:邓珍本“窃”作“切”,误。
  3. 莫不因食而生:邓珍本“莫”作“若”,误。
  4. 害则成灾:邓珍本作“害则成疾”。
  5. 例皆难疗也:邓珍本无“也”字。
  6. 为肝气盛王:邓珍本无“盛”字。
  7. 又补肝:邓珍本“又”上有“则”字。
  8. 若肝不是王时,有虚:邓珍本作“若非王时,即虚”。
  9. 诸心皆为神识所舍:邓珍本“诸”作“凡”。
  10. 对报:邓珍本作“抱对”。
  11. 诸肉自动者:邓珍本作“猪肉落水浮者,不可食”。
  12. 狗不吃,鸟不啄者:邓珍本作“若狗不食、鸟不啄者”。
  13. 不可食之:邓珍本无“之”字。
  14. 暴肉不干:邓珍本作“诸肉不干”。
  15. 米点:邓珍本作“朱点”,误。
  16. 口闭:邓珍本“闭”下有“者”字。
  17. 白虫,一作血虫:邓珍本小注中无“白虫”二字。
  18. 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诸五脏:邓珍本无“此条”。
  19. 脯藏米瓮中:邓珍本作“脯脏朱瓮中”,误。
  20. 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:邓珍本无“食”字。
  21. 捣黄柏屑:邓珍本“捣”字在下句“服”字至上。
  22. 食郁肉漏脯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  23. 多饮人乳汁亦良:邓珍本“多饮”作“每服”,误。
  24. “郁肉,密器盖之”以下二十二字,邓珍本在前“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”下,且为小注。
  25. 黍米中藏干脯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  26. 食生肉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  27. 五六沸:邓珍本作“数沸”。
  28. 立愈:邓珍本作“即愈”。
  29. 食六畜鸟兽肝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作“治”。
  30. 水浸豉:邓珍本“浸”下有“豆”字。
  31. 食骏马肉:邓珍本作“食酸马肉”。
  32. 杀人:邓珍本作“则杀人”。
  33. 马肉不可热吃:
  34. 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:邓珍本作“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”,应是。当行天头朱笔附笺:“不可人食中,‘人’字误,当作‘入’。”
  35. 马肝有毒,食之杀人,未死者方:邓珍本作“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”。
  36. 三七枚:邓珍本作大字“二七粒”。
  37. 尖者是:邓珍本为小注,在后大字“水和服,日再服”下,且“尖”上有“屎”字。
  38. 右一味:邓珍本无。
  39. 水和服之:邓珍本无“之”字。
  40. 取人垢一方寸匕:邓珍本作“人垢取方寸匕”。
  41. 食马肉中毒欲死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  42. 三两:邓珍本作“二两”。
  43. 二两,去皮尖:邓珍本作“三两”。
  44. 日再令尽:邓珍本作“日再服”。
  45. 割去之,勿食,损人:邓珍本作“割去勿食,食则损人”。
  46. 食之欲死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瞰蛇牛肉”五字。
  47. 又方:邓珍本无此二字。
  48. 食牛肉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  49. 猪肉与生葫荽同食:邓珍本“与”作“以”。
  50. 令人少气:邓珍本无“令人”二字。
  51. 邓珍本作“鹿人”,误。
  52. 若妊娠妇人食之:邓珍本作“若妊妇食之”。
  53. 梅李果实:邓珍本无“实”字。
  54. 食犬肉不消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  55. 合皮熟研:邓珍本“研”下有“用”字。
  56. 右一味:邓珍本无。
  57. 绞取汁:邓珍本无“绞”字。
  58. 又不得食:邓珍本作“及”。
  59. 无音声:邓珍本作“无声音”。
  60. 诸禽畜:邓珍本作“诸禽肉”。
  61. 胡蒜:邓珍本作“葫蒜”。
  62. 雉肉久食:邓珍本“食”下有“之”字。
  63. 勿食燕肉:邓珍本作“燕肉勿食”。
  64. 煮大豆及蓝汁:邓珍本作“大豆煮汁及盐汁”,“盐”字误。
  65. 鱼头中无鳃者:邓珍本“鳃”作“腮”,误。
  66. 鳞甲之肉:邓珍本“肉”作“物”。
  67. 鱼不得合鸡肉食之:邓珍本“得”作“可”。
  68. 其子合猪肝食之:邓珍本“其子”下有“不可”二字。
  69. 一云不可合猪肝:邓珍本“不可合猪肝”五字为大字,且“肝”下有“食”字。
  70. 胡荽:邓珍本作“葫荽”。
  71. 当行天头朱笔附笺:“及厌下有王字形者,‘厌’字误,当作‘腹’。”
  72. 食鲙吃乳酪:邓珍本作“食脍饮乳酪”,“脍”字误。
  73. 在胸中心间:邓珍本作“在心胸间”。
  74. 久成症病:邓珍本“病”下有“治之”二字。
  75. 朴消:邓珍本此下二味的顺序为大黄、朴硝。
  76. 一两,邓珍本作“二两”。
  77. 切:邓珍本无。
  78. 去滓:邓珍本无。
  79. 马鞭草捣汁饮之:邓珍本“马鞭草”下有“右一味”三字。
  80. 或以姜叶汁饮一升:邓珍本“饮”下有“之”字。
  81. 食鱼及食毒:邓珍本“及”作“后”。
  82. 浓煮汁:邓珍本“煮”作“煎”。
  83. 足斑目赤:邓珍本“斑”作“班”。
  84. 食蟹中毒方:邓珍本“毒”下有“治之”二字。
  85. 紫苏浓煮汁:邓珍本无“浓”字。
  86. 饮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:邓珍本作“冬瓜之饮二升,食冬瓜亦可”。
  87. 吃之致瘘:邓珍本“吃”作“食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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