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匱要略方/禽獸蟲魚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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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獸蟲魚[1]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論辯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凡飲食滋味,以養於生,食之有妨,反能為害。自非服藥煉液,焉能不飲食乎?竊見時人不閒調攝[2],疾疢競起;莫不因食而生[3],苟全其生,須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與病相宜,有與身為害,若得宜則益體,害則成災[4],以此致危,例皆難療也[5]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,雖雲救急,不可熱飲,諸毒病得熱更甚,宜冷飲之。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腎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腎,四季不食脾。
辨曰:春不可食肝者,為肝氣盛王[6],脾氣敗,若食肝,又補肝[7],脾氣敗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時,不可以死氣入肝,恐傷魂也。若肝不是王時,有虛[8],以肝補之,佳。余髒准此。
凡肝臟自不可輕啖,自死者彌甚。
諸心皆為神識所舍[9],勿食之,使人來生復其對報[10]矣。
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塵土者,不可食之。
諸肉自動者,不可食之[11]。
暴肉不干[14],火炙不動,見水自動者,不可食之。
肉中有如米點[15]者,不可食之。
六畜肉,熱血不斷者,不可食之。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食肥肉及熱羹,不得飲冷水。
諸五臟及魚,投地塵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穢飯、餒肉、臭魚,食之皆傷人。
自死肉,口閉[16],不可食之。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則有毒,不可食之。
獸自死,北首及伏地者,食之殺人。
食生肉,飽飲乳,變成白蟲。白蟲,一作血蟲[17]。
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諸五臟[18]。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堅積,宜利藥下之。
脯藏米瓮中[19],有毒,及經夏食之,發腎病。
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[20]
搗黃柏屑[21],服方寸匕。
食郁肉漏脯中毒方[22]
燒犬屎,酒服方寸匕,多飲人乳汁亦良[23],飲生韭汁三升亦得。郁肉,密器蓋之,隔宿者是也;漏脯,茅屋漏下,沾着者是也[24]。
黍米中藏干脯[25],食之中毒方
大豆濃煮汁,飲數升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食生肉中毒方[26]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五六沸[27],澄清汁。飲一升,立愈[28]。
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[29]
水浸豉[30],絞取汁,服數升愈。
馬腳無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馬肉不可熱吃[33],傷人心。
馬鞍下肉,食之殺人。
白馬黑頭者,不可食之。
白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白馬黑蹄者,不可食之。
馬肉肉共食,飽醉臥,大忌。
驢馬肉合豬肉食之,成霍亂。
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[34],害人。
馬肝有毒,食之殺人,未死者方[35]
又方:取人垢一方寸匕[40],服之佳。
食馬肉中毒欲死方[41]
右二味,蒸一食頃,熟,杵之服,日再令盡[44]。
又方:煮蘆根汁飲之,良。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黃,食之大忌。
牛肉共豬肉食之,必作寸白蟲。
青牛腸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牛肺,從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蟲如馬尾,割去之,勿食,損人[45]。
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令人腹內生蟲。
啖蛇牛肉殺人,何以知之?啖蛇者,毛髮向後順者是也。食之欲死[46]。方:
飲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又方:以泔洗頭,飲一升,愈。
又方[47]:牛肚細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飲之,大汗出者愈。
食牛肉中毒方[48]
甘草煮汁飲之,即解。
羊肉,其有宿熱者,不可食之。
羊肉不可共生魚、酪食之,害人。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懸筋,食之令人癲。
白羊黑頭,食其腦,作腸癰。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臟。
豬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悶。
豬肉與生葫荽同食[49],爛人臍。
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豬肉和葵食之,令人少氣[50]。
鹿肉[51]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發惡瘡。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娠婦人食之[52],令子青盲,男子傷精。
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、梅李果實[53]食之,皆病人。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終身不愈。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食狗鼠余,令人發瘺瘡。
食犬肉不消[54],心下堅或腹脹,口乾大渴,心急發熱,妄語如狂,或洞下,方
右一味[56],以沸湯三升和,絞取汁[57],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驗。
婦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,又不得食[58]鱉、雞、鴨,令子無音聲[59]。
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,令人面發黃。
兔肉着乾薑食之,成霍亂。
凡鳥自死,口不閉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諸禽畜[60],肝青者,食之殺人。
雞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
烏雞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雞不可共胡蒜[61]食之,滯氣。一雲雞子。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。
雉肉久食[62],令人瘦。
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。
婦人妊娠食雀肉,令子淫亂無恥。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勿食燕肉[63],入水為蛟龍所啖。
鳥獸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:
煮大豆及藍汁[64]服之,解。
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,食之殺人。
魚頭中無鰓者[65],不可食之,殺人。
魚無腸膽者,不可食之,三年陰不起,女子絕生。
魚頭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魚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六甲日,勿食鱗甲之肉[66]。
魚不得合雞肉食之[67]。
魚不得和鸕鶿肉食之。
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合豬肝食之[68],害人。
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雲不可合豬肝[69]。
鯷魚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縮。
青魚鮓不可合生胡荽[70]及生葵並麥中食之。
鰌、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龜肉不可合酒、果子食之。
鱉目凹陷者及厭下有王字形者[71],不可食之,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。
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。
蝦無須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食鱠吃乳酪[72],令人腹中生蟲,為瘕。
鱠食之,在胸中心間[73]不化,吐復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癥病[74],方:
右三味,切[77]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去滓[78],頓服即消。
食鱠多不消,結為癥病,治之方:
馬鞭草搗汁飲之[79]。或以姜葉汁飲一升[80]亦消。又可服吐藥吐之。
食魚及食毒[81]兩種煩亂,治之方:
橘皮濃煮汁[82],服之即解。
食鯸鮧魚中毒方:
蘆根煮汁,服之即解。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[83]者,不可食之。
食蟹中毒方[84]
又方:飲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[86]。
凡蟹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凡蜂、蠅、蟲、蟻等多集食上,吃之致瘺[87]。
- ↑ 禽獸蟲魚:鄧珍本作「禽獸魚蟲」。
- ↑ 竊見時人不閒調攝:鄧珍本「竊」作「切」,誤。
- ↑ 莫不因食而生:鄧珍本「莫」作「若」,誤。
- ↑ 害則成災:鄧珍本作「害則成疾」。
- ↑ 例皆難療也:鄧珍本無「也」字。
- ↑ 為肝氣盛王:鄧珍本無「盛」字。
- ↑ 又補肝:鄧珍本「又」上有「則」字。
- ↑ 若肝不是王時,有虛:鄧珍本作「若非王時,即虛」。
- ↑ 諸心皆為神識所舍:鄧珍本「諸」作「凡」。
- ↑ 對報:鄧珍本作「抱對」。
- ↑ 諸肉自動者:鄧珍本作「豬肉落水浮者,不可食」。
- ↑ 狗不吃,鳥不啄者:鄧珍本作「若狗不食、鳥不啄者」。
- ↑ 不可食之:鄧珍本無「之」字。
- ↑ 暴肉不干:鄧珍本作「諸肉不干」。
- ↑ 米點:鄧珍本作「朱點」,誤。
- ↑ 口閉:鄧珍本「閉」下有「者」字。
- ↑ 白蟲,一作血蟲:鄧珍本小注中無「白蟲」二字。
- ↑ 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諸五臟:鄧珍本無「此條」。
- ↑ 脯藏米瓮中:鄧珍本作「脯髒朱瓮中」,誤。
- ↑ 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:鄧珍本無「食」字。
- ↑ 搗黃柏屑:鄧珍本「搗」字在下句「服」字至上。
- ↑ 食郁肉漏脯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- ↑ 多飲人乳汁亦良:鄧珍本「多飲」作「每服」,誤。
- ↑ 「郁肉,密器蓋之」以下二十二字,鄧珍本在前「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」下,且為小注。
- ↑ 黍米中藏干脯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- ↑ 食生肉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- ↑ 五六沸:鄧珍本作「數沸」。
- ↑ 立愈:鄧珍本作「即愈」。
- ↑ 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作「治」。
- ↑ 水浸豉:鄧珍本「浸」下有「豆」字。
- ↑ 食駿馬肉:鄧珍本作「食酸馬肉」。
- ↑ 殺人:鄧珍本作「則殺人」。
- ↑ 馬肉不可熱吃:
- ↑ 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:鄧珍本作「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」,應是。當行天頭硃筆附箋:「不可人食中,『人』字誤,當作『入』。」
- ↑ 馬肝有毒,食之殺人,未死者方:鄧珍本作「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」。
- ↑ 三七枚:鄧珍本作大字「二七粒」。
- ↑ 尖者是:鄧珍本為小注,在後大字「水和服,日再服」下,且「尖」上有「屎」字。
- ↑ 右一味:鄧珍本無。
- ↑ 水和服之:鄧珍本無「之」字。
- ↑ 取人垢一方寸匕:鄧珍本作「人垢取方寸匕」。
- ↑ 食馬肉中毒欲死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- ↑ 三兩:鄧珍本作「二兩」。
- ↑ 二兩,去皮尖:鄧珍本作「三兩」。
- ↑ 日再令盡:鄧珍本作「日再服」。
- ↑ 割去之,勿食,損人:鄧珍本作「割去勿食,食則損人」。
- ↑ 食之欲死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瞰蛇牛肉」五字。
- ↑ 又方:鄧珍本無此二字。
- ↑ 食牛肉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- ↑ 豬肉與生葫荽同食:鄧珍本「與」作「以」。
- ↑ 令人少氣:鄧珍本無「令人」二字。
- ↑ :鄧珍本作「鹿人」,誤。
- ↑ 若妊娠婦人食之:鄧珍本作「若妊婦食之」。
- ↑ 梅李果實:鄧珍本無「實」字。
- ↑ 食犬肉不消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- ↑ 合皮熟研:鄧珍本「研」下有「用」字。
- ↑ 右一味:鄧珍本無。
- ↑ 絞取汁:鄧珍本無「絞」字。
- ↑ 又不得食:鄧珍本作「及」。
- ↑ 無音聲:鄧珍本作「無聲音」。
- ↑ 諸禽畜:鄧珍本作「諸禽肉」。
- ↑ 胡蒜:鄧珍本作「葫蒜」。
- ↑ 雉肉久食:鄧珍本「食」下有「之」字。
- ↑ 勿食燕肉:鄧珍本作「燕肉勿食」。
- ↑ 煮大豆及藍汁:鄧珍本作「大豆煮汁及鹽汁」,「鹽」字誤。
- ↑ 魚頭中無鰓者:鄧珍本「鰓」作「腮」,誤。
- ↑ 鱗甲之肉:鄧珍本「肉」作「物」。
- ↑ 魚不得合雞肉食之:鄧珍本「得」作「可」。
- ↑ 其子合豬肝食之:鄧珍本「其子」下有「不可」二字。
- ↑ 一雲不可合豬肝:鄧珍本「不可合豬肝」五字為大字,且「肝」下有「食」字。
- ↑ 胡荽:鄧珍本作「葫荽」。
- ↑ 當行天頭硃筆附箋:「及厭下有王字形者,『厭』字誤,當作『腹』。」
- ↑ 食鱠吃乳酪:鄧珍本作「食膾飲乳酪」,「膾」字誤。
- ↑ 在胸中心間:鄧珍本作「在心胸間」。
- ↑ 久成癥病:鄧珍本「病」下有「治之」二字。
- ↑ 朴消:鄧珍本此下二味的順序為大黃、朴硝。
- ↑ 一兩,鄧珍本作「二兩」。
- ↑ 切:鄧珍本無。
- ↑ 去滓:鄧珍本無。
- ↑ 馬鞭草搗汁飲之:鄧珍本「馬鞭草」下有「右一味」三字。
- ↑ 或以姜葉汁飲一升:鄧珍本「飲」下有「之」字。
- ↑ 食魚及食毒:鄧珍本「及」作「後」。
- ↑ 濃煮汁:鄧珍本「煮」作「煎」。
- ↑ 足斑目赤:鄧珍本「斑」作「班」。
- ↑ 食蟹中毒方:鄧珍本「毒」下有「治之」二字。
- ↑ 紫蘇濃煮汁:鄧珍本無「濃」字。
- ↑ 飲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:鄧珍本作「冬瓜之飲二升,食冬瓜亦可」。
- ↑ 吃之致瘺:鄧珍本「吃」作「食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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