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匱要略方/禽獸蟲魚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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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 2023年4月19日 (三) 19:59 由 鹿野耕云留言 | 貢獻 所做的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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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獸蟲魚[1]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
論辯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
凡飲食滋味,以養於生,食之有妨,反能為害。自非服藥煉液,焉能不飲食乎?竊見時人不閒調攝[2],疾疢競起;莫不因食而生[3],苟全其生,須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與病相宜,有與身為害,若得宜則益體,害則成災[4],以此致危,例皆難療也[5]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,雖雲救急,不可熱飲,諸毒病得熱更甚,宜冷飲之。
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腎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腎,四季不食脾。

辨曰:春不可食肝者,為肝氣盛王[6],脾氣敗,若食肝,又補肝[7],脾氣敗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時,不可以死氣入肝,恐傷魂也。若肝不是王時,有虛[8],以肝補之,佳。余髒准此。

凡肝臟自不可輕啖,自死者彌甚。

諸心皆為神識所舍[9],勿食之,使人來生復其對報矣。

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塵土者,不可食之。

諸肉自動者,不可食之。

諸肉及魚,狗不吃,鳥不啄者,不可食之。

暴肉不干,火炙不動,見水自動者,不可食之。

肉中有如米點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肉,熱血不斷者,不可食之。
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
食肥肉及熱羹,不得飲冷水。

諸五臟及魚,投地塵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
穢飯、餒肉、臭魚,食之皆傷人。

自死肉,口閉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則有毒,不可食之。

獸自死,北首及伏地者,食之殺人。

食生肉,飽飲乳,變成白蟲。白蟲,一作血蠱。

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諸五臟。
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堅積,宜利藥下之。

脯藏米瓮中,有毒,及經夏食之,發腎病。

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:

搗黃柏屑,服方寸匕。

食郁肉漏脯中毒方:

燒犬屎,酒服方寸匕,多飲人乳汁亦良,飲生韭汁三升亦得。郁肉,密器蓋之,隔宿者是也;漏脯,茅屋漏下,沾着者是也。

黍米中藏干脯,食之中毒方:

大豆濃煮汁,飲數升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
食生肉中毒方:
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五六沸,澄清汁。飲一升,立愈。

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:

水浸豉,絞取汁,服數升愈。

馬腳無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
食駿馬肉,不飲酒,殺人。

馬肉不可熱吃,傷人心。

馬鞍下肉,食之殺人。

白馬黑頭者,不可食之。

白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
白馬黑蹄者,不可食之。

馬肉 肉共食,飽醉臥,大忌。

驢馬肉合豬肉食之,成霍亂。

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,害人。

馬肝有毒,食之殺人,未死者方:

雄鼠屎三十七枚 尖者是。

上一味,末之,水和服之,日再服。

又方:取人垢一方寸匕,服之佳。

食馬肉中毒欲死方:

香豉三兩杏仁二兩,去皮尖

上二味,蒸一食頃,熟,杵之服,日再令盡。

又方:煮蘆根汁飲之,良。
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黃,食之大忌。

牛肉共豬肉食之,必作寸白蟲。

青牛腸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牛肺,從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蟲如馬尾,割去之,勿食,損人。

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令人腹內生蟲。

啖蛇牛肉殺人,何以知之?啖蛇者,毛髮向後順者是也。食之欲死。方:

飲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
又方:以泔洗頭,飲一升,愈。

又方:牛肚細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飲之,大汗出者愈。

食牛肉中毒方:

甘草煮汁飲之,即解。

羊肉,其有宿熱者,不可食之。

羊肉不可共生魚、酪食之,害人。
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懸筋,食之令人癲。

白羊黑頭,食其腦,作腸癰。
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臟。

豬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悶。

豬肉與生葫荽同食,爛人臍。

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
豬肉和葵食之,令人少氣。

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發惡瘡。
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娠婦人食之,令子青盲,男子傷精。

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、梅李果實食之,皆病人。
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終身不愈。
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
食狗鼠余,令人發瘺瘡。

食犬肉不消,心下堅或腹脹,口乾大渴,心急發熱,妄語如狂,或洞下,方:

杏仁一升,合皮,熟,研

上一味,以沸湯三升和,絞取汁,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驗。

婦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,又不得食鱉、雞、

鴨,令子無音聲。

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,令人面發黃。

兔肉着乾薑食之,成霍亂。

凡鳥自死,口不閉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
諸禽畜,肝青者,食之殺人。

雞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

烏雞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
雞不可共胡蒜食之,滯氣。一雲雞子。

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。

雉肉久食,令人瘦。

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。

婦人妊娠食雀肉,令子淫亂無恥。
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
勿食燕肉,入水為蛟龍所啖。

鳥獸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:

煮大豆及藍汁服之,解。

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,食之殺人。

魚頭中無鰓者,不可食之,殺人。

魚無腸膽者,不可食之,三年陰不起,女子絕生。

魚頭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
魚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甲日,勿食鱗甲之肉。

魚不得合雞肉食之。

魚不得和鸕鶿肉食之。

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合豬肝食之,害人。

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雲不可合豬肝。


鯷魚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縮。

青魚鮓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並麥中食之。

鰌、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
龜肉不可合酒、果子食之。

鱉目凹陷者及厭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,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。

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。

蝦無須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
食鱠吃乳酪,令人腹中生蟲,為瘕。

鱠食之,在胸中心間不化,吐復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癥病,方:

橘皮一兩朴硝一兩大黃二兩

上三味,切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去滓,頓服即消。

食鱠多不消,結為癥病,治之方:

馬鞭草搗汁飲之。或以姜葉汁飲一升亦消。又可服吐藥吐之。

食魚及食毒兩種煩亂,治之方:

橘皮濃煮汁,服之即解。

食鯸鮧魚中毒方:

蘆根煮汁,服之即解。
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

食蟹中毒方:

紫蘇濃煮汁,飲之三升。紫蘇子搗汁,飲之亦良。

又方:飲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。

凡蟹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
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
凡蜂、蠅、蟲、蟻等多集食上,吃之致瘺。



  1. 禽獸蟲魚:鄧珍本作「禽獸魚蟲」。
  2. 竊見時人不閒調攝:鄧珍本「竊」作「切」,誤。
  3. 莫不因食而生:鄧珍本「莫」作「若」,誤。
  4. 害則成災:鄧珍本作「害則成疾」。
  5. 例皆難療也:鄧珍本無「也」字。
  6. 為肝氣盛王:鄧珍本無「盛」字。
  7. 又補肝:鄧珍本「又」上有「則」字。
  8. 若肝不是王時,有虛:鄧珍本作「若非王時,即虛」。
  9. 諸心皆為神識所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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