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匱要略方/禽獸蟲魚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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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獸蟲魚[1]禁忌並治第二十四

論辯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
凡飲食滋味,以養於生,食之有妨,反能為害。自非服藥煉液,焉能不飲食乎?竊見時人不閒調攝[2],疾疢競起;莫不因食而生[3],苟全其生,須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與病相宜,有與身為害,若得宜則益體,害則成災[4],以此致危,例皆難療也[5]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,雖雲救急,不可熱飲,諸毒病得熱更甚,宜冷飲之。
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腎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腎,四季不食脾。

辨曰:春不可食肝者,為肝氣盛王[6],脾氣敗,若食肝,又補肝[7],脾氣敗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時,不可以死氣入肝,恐傷魂也。若肝不是王時,有虛[8],以肝補之,佳。余髒准此。

凡肝臟自不可輕啖,自死者彌甚。

諸心皆為神識所舍[9],勿食之,使人來生復其對報[10]矣。

凡肉及肝落地不著塵土者,不可食之。

諸肉自動者,不可食之[11]

諸肉及魚,狗不吃,鳥不啄者[12],不可食之[13]

暴肉不干[14],火炙不動,見水自動者,不可食之。

肉中有如米點[15]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肉,熱血不斷者,不可食之。
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
食肥肉及熱羹,不得飲冷水。

諸五臟及魚,投地塵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
穢飯、餒肉、臭魚,食之皆傷人。

自死肉,口閉[16]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則有毒,不可食之。

獸自死,北首及伏地者,食之殺人。

食生肉,飽飲乳,變成白蟲。白蟲,一作血蟲[17]

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諸五臟[18]
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堅積,宜利藥下之。

脯藏米瓮中[19],有毒,及經夏食之,發腎病。

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[20]

搗黃柏屑[21],服方寸匕。

食郁肉漏脯中毒方[22]

燒犬屎,酒服方寸匕,多飲人乳汁亦良[23],飲生韭汁三升亦得。郁肉,密器蓋之,隔宿者是也;漏脯,茅屋漏下,沾著者是也[24]

黍米中藏干脯[25],食之中毒方

大豆濃煮汁,飲數升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
食生肉中毒方[26]
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五六沸[27],澄清汁。飲一升,立愈[28]

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[29]

水浸豉[30],絞取汁,服數升愈。

馬腳無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
食駿馬肉[31],不飲酒,殺人[32]

馬肉不可熱吃[33],傷人心。

馬鞍下肉,食之殺人。

白馬黑頭者,不可食之。

白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
白馬黑蹄者,不可食之。

馬肉肉共食,飽醉臥,大忌。

驢馬肉合豬肉食之,成霍亂。

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[34],害人。

馬肝有毒,食之殺人,未死者方[35]

雄鼠屎三七枚[36],尖者是[37]

右一味[38],末之,水和服之[39],日再服。

又方:取人垢一方寸匕[40],服之佳。

食馬肉中毒欲死方[41]

香豉三兩[42]杏仁二兩,去皮尖[43]

右二味,蒸一食頃,熟,杵之服,日再令盡[44]

又方:煮蘆根汁飲之,良。
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黃,食之大忌。

牛肉共豬肉食之,必作寸白蟲。

青牛腸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牛肺,從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蟲如馬尾,割去之,勿食,損人[45]

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令人腹內生蟲。

啖蛇牛肉殺人,何以知之?啖蛇者,毛髮向後順者是也。食之欲死[46]。方

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
又方:以泔洗頭,飲一升,愈。

又方[47]:牛肚細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飲之,大汗出者愈。

食牛肉中毒方[48]

甘草煮汁飲之,即解。

羊肉,其有宿熱者,不可食之。

羊肉不可共生魚、酪食之,害人。
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懸筋,食之令人癲。

白羊黑頭,食其腦,作腸癰。
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臟。

豬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悶。

豬肉與生葫荽同食[49],爛人臍。

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
豬肉和葵食之,令人少氣[50]

鹿肉[51]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發惡瘡。
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娠婦人食之[52],令子青盲,男子傷精。

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、梅李果實[53]食之,皆病人。
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終身不愈。
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
食狗鼠余,令人發瘺瘡。

食犬肉不消[54],心下堅或腹脹,口乾大渴,心急發熱,妄語如狂,或洞下,方

杏仁一升,合皮熟研[55]

右一味[56],以沸湯三升和,絞取汁[57],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驗。

婦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,又不得食[58]鱉、雞、鴨,令子無音聲[59]

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,令人面發黃。

兔肉著乾薑食之,成霍亂。

凡鳥自死,口不閉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
諸禽畜[60],肝青者,食之殺人。

雞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

烏雞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
雞不可共胡蒜[61]食之,滯氣。一雲雞子。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。

雉肉久食[62],令人瘦。

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。

婦人妊娠食雀肉,令子淫亂無恥。
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
勿食燕肉[63],入水為蛟龍所啖。

鳥獸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

煮大豆及藍汁[64]服之,解。

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,食之殺人。

魚頭中無鰓者[65],不可食之,殺人。

魚無腸膽者,不可食之,三年陰不起,女子絕生。

魚頭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
魚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甲日,勿食鱗甲之肉[66]

魚不得合雞肉食之[67]

魚不得和鸕鶿肉食之。

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合豬肝食之[68],害人。

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雲不可合豬肝[69]

鯷魚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縮。

青魚鮓不可合生胡荽[70]及生葵並麥中食之。

鰌、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
龜肉不可合酒、果子食之。

鱉目凹陷者及厭下有王字形者[71],不可食之,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。

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。

蝦無須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
食鱠吃乳酪[72],令人腹中生蟲,為瘕。

鱠食之,在胸中心間[73]不化,吐復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癥病[74],方

橘皮一兩朴消[75]一兩[76]大黃二兩

右三味,切[77]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去滓[78],頓服即消。

食鱠多不消,結為癥病,治之方

馬鞭草搗汁飲之[79]。或以姜葉汁飲一升[80]亦消。又可服吐藥吐之。

食魚及食毒[81]兩種煩亂,治之方

橘皮濃煮汁[82],服之即解。

食鯸鮧魚中毒方:

蘆根煮汁,服之即解。
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[83]者,不可食之。

食蟹中毒方[84]

紫蘇濃煮汁[85],飲之三升。紫蘇子搗汁,飲之亦良。

又方:飲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[86]

凡蟹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
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
凡蜂、蠅、蟲、蟻等多集食上,吃之致瘺[87]



  1. 禽獸蟲魚:鄧珍本作「禽獸魚蟲」。
  2. 竊見時人不閒調攝:鄧珍本「竊」作「切」,誤。
  3. 莫不因食而生:鄧珍本「莫」作「若」,誤。
  4. 害則成災:鄧珍本作「害則成疾」。
  5. 例皆難療也:鄧珍本無「也」字。
  6. 為肝氣盛王:鄧珍本無「盛」字。
  7. 又補肝:鄧珍本「又」上有「則」字。
  8. 若肝不是王時,有虛:鄧珍本作「若非王時,即虛」。
  9. 諸心皆為神識所舍:鄧珍本「諸」作「凡」。
  10. 對報:鄧珍本作「抱對」。
  11. 諸肉自動者:鄧珍本作「豬肉落水浮者,不可食」。
  12. 狗不吃,鳥不啄者:鄧珍本作「若狗不食、鳥不啄者」。
  13. 不可食之:鄧珍本無「之」字。
  14. 暴肉不干:鄧珍本作「諸肉不干」。
  15. 米點:鄧珍本作「朱點」,誤。
  16. 口閉:鄧珍本「閉」下有「者」字。
  17. 白蟲,一作血蟲:鄧珍本小注中無「白蟲」二字。
  18. 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諸五臟:鄧珍本無「此條」。
  19. 脯藏米瓮中:鄧珍本作「脯髒朱瓮中」,誤。
  20. 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:鄧珍本無「食」字。
  21. 搗黃柏屑:鄧珍本「搗」字在下句「服」字至上。
  22. 食郁肉漏脯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  23. 多飲人乳汁亦良:鄧珍本「多飲」作「每服」,誤。
  24. 「郁肉,密器蓋之」以下二十二字,鄧珍本在前「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」下,且為小注。
  25. 黍米中藏干脯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  26. 食生肉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  27. 五六沸:鄧珍本作「數沸」。
  28. 立愈:鄧珍本作「即愈」。
  29. 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作「治」。
  30. 水浸豉:鄧珍本「浸」下有「豆」字。
  31. 食駿馬肉:鄧珍本作「食酸馬肉」。
  32. 殺人:鄧珍本作「則殺人」。
  33. 馬肉不可熱吃:
  34. 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:鄧珍本作「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」,應是。當行天頭硃筆附箋:「不可人食中,『人』字誤,當作『入』。」
  35. 馬肝有毒,食之殺人,未死者方:鄧珍本作「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」。
  36. 三七枚:鄧珍本作大字「二七粒」。
  37. 尖者是:鄧珍本為小注,在後大字「水和服,日再服」下,且「尖」上有「屎」字。
  38. 右一味:鄧珍本無。
  39. 水和服之:鄧珍本無「之」字。
  40. 取人垢一方寸匕:鄧珍本作「人垢取方寸匕」。
  41. 食馬肉中毒欲死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  42. 三兩:鄧珍本作「二兩」。
  43. 二兩,去皮尖:鄧珍本作「三兩」。
  44. 日再令盡:鄧珍本作「日再服」。
  45. 割去之,勿食,損人:鄧珍本作「割去勿食,食則損人」。
  46. 食之欲死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瞰蛇牛肉」五字。
  47. 又方:鄧珍本無此二字。
  48. 食牛肉中毒方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  49. 豬肉與生葫荽同食:鄧珍本「與」作「以」。
  50. 令人少氣:鄧珍本無「令人」二字。
  51. 鄧珍本作「鹿人」,誤。
  52. 若妊娠婦人食之:鄧珍本作「若妊婦食之」。
  53. 梅李果實:鄧珍本無「實」字。
  54. 食犬肉不消:鄧珍本「食」上有「治」字。
  55. 合皮熟研:鄧珍本「研」下有「用」字。
  56. 右一味:鄧珍本無。
  57. 絞取汁:鄧珍本無「絞」字。
  58. 又不得食:鄧珍本作「及」。
  59. 無音聲:鄧珍本作「無聲音」。
  60. 諸禽畜:鄧珍本作「諸禽肉」。
  61. 胡蒜:鄧珍本作「葫蒜」。
  62. 雉肉久食:鄧珍本「食」下有「之」字。
  63. 勿食燕肉:鄧珍本作「燕肉勿食」。
  64. 煮大豆及藍汁:鄧珍本作「大豆煮汁及鹽汁」,「鹽」字誤。
  65. 魚頭中無鰓者:鄧珍本「鰓」作「腮」,誤。
  66. 鱗甲之肉:鄧珍本「肉」作「物」。
  67. 魚不得合雞肉食之:鄧珍本「得」作「可」。
  68. 其子合豬肝食之:鄧珍本「其子」下有「不可」二字。
  69. 一雲不可合豬肝:鄧珍本「不可合豬肝」五字為大字,且「肝」下有「食」字。
  70. 胡荽:鄧珍本作「葫荽」。
  71. 當行天頭硃筆附箋:「及厭下有王字形者,『厭』字誤,當作『腹』。」
  72. 食鱠吃乳酪:鄧珍本作「食膾飲乳酪」,「膾」字誤。
  73. 在胸中心間:鄧珍本作「在心胸間」。
  74. 久成癥病:鄧珍本「病」下有「治之」二字。
  75. 朴消:鄧珍本此下二味的順序為大黃、朴硝。
  76. 一兩,鄧珍本作「二兩」。
  77. 切:鄧珍本無。
  78. 去滓:鄧珍本無。
  79. 馬鞭草搗汁飲之:鄧珍本「馬鞭草」下有「右一味」三字。
  80. 或以姜葉汁飲一升:鄧珍本「飲」下有「之」字。
  81. 食魚及食毒:鄧珍本「及」作「後」。
  82. 濃煮汁:鄧珍本「煮」作「煎」。
  83. 足斑目赤:鄧珍本「斑」作「班」。
  84. 食蟹中毒方:鄧珍本「毒」下有「治之」二字。
  85. 紫蘇濃煮汁:鄧珍本無「濃」字。
  86. 飲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:鄧珍本作「冬瓜之飲二升,食冬瓜亦可」。
  87. 吃之致瘺:鄧珍本「吃」作「食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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