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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兽虫鱼[1]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论辩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二首
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。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?窃见时人不闲调摄[2],疾疢竞起;莫不因食而生[3]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灾[4]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也[5]。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,诸毒病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
辨曰:春不可食肝者,为肝气盛王[6],脾气败,若食肝,又补肝[7]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以死气入肝,恐伤魂也。若肝不是王时,有虚[8],以肝补之,佳。余脏准此。
凡肝脏自不可轻啖,自死者弥甚。
诸心皆为神识所舍[9],勿食之,使人来生复其对报[10]矣。
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,不可食之。
诸肉自动者,不可食之[11]。
暴肉不干[14],火炙不动,见水自动者,不可食之。
肉中有如米点[15]者,不可食之。
六畜肉,热血不断者,不可食之。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食肥肉及热羹,不得饮冷水。
诸五脏及鱼,投地尘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秽饭、馁肉、臭鱼,食之皆伤人。
自死肉,口闭[16],不可食之。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则有毒,不可食之。
兽自死,北首及伏地者,食之杀人。
食生肉,饱饮乳,变成白虫。白虫,一作血蛊[17]。
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诸五脏[18]。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坚积,宜利药下之。
脯藏米瓮中[19],有毒,及经夏食之,发肾病。
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[20]
捣黄柏屑[21],服方寸匕。
食郁肉漏脯中毒方[22]
烧犬屎,酒服方寸匕,多饮人乳汁亦良[23],饮生韭汁三升亦得。郁肉,密器盖之,隔宿者是也;漏脯,茅屋漏下,沾着者是也[24]。
黍米中藏干脯[25],食之中毒方
大豆浓煮汁,饮数升即解。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
食生肉中毒方[26]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五六沸[27],澄清汁。饮一升,立愈[28]。
食六畜鸟兽肝中毒方[29]
水浸豉[30],绞取汁,服数升愈。
马脚无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马肉不可热吃[33],伤人心。
马鞍下肉,食之杀人。
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。
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白马黑蹄者,不可食之。
马肉肉共食,饱醉卧,大忌。
驴马肉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
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[34],害人。
马肝有毒,食之杀人,未死者方[35]
又方:取人垢一方寸匕[40],服之佳。
食马肉中毒欲死方[41]
右二味,蒸一食顷,熟,杵之服,日再令尽[44]。
又方:煮芦根汁饮之,良。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黄,食之大忌。
牛肉共猪肉食之,必作寸白虫。
青牛肠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牛肺,从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虫如马尾,割去之,勿食,损人[45]。
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,食之令人腹内生虫。
啖蛇牛肉杀人,何以知之?啖蛇者,毛发向后顺者是也。食之欲死[46]。方:
饮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又方:以泔洗头,饮一升,愈。
又方[47]:牛肚细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饮之,大汗出者愈。
食牛肉中毒方[48]
甘草煮汁饮之,即解。
羊肉,其有宿热者,不可食之。
羊肉不可共生鱼、酪食之,害人。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
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脏。
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
猪肉与生葫荽同食[49],烂人脐。
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猪肉和葵食之,令人少气[50]。
鹿肉[51]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发恶疮。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娠妇人食之[52],令子青盲,男子伤精。
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、梅李果实[53]食之,皆病人。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食狗鼠余,令人发瘘疮。
食犬肉不消[54],心下坚或腹胀,口干大渴,心急发热,妄语如狂,或洞下,方
右一味[56],以沸汤三升和,绞取汁,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验。
妇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,又不得食鳖、鸡、
鸭,令子无音声。
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,令人面发黄。
兔肉着干姜食之,成霍乱。
凡鸟自死,口不闭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诸禽畜,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
鸡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
乌鸡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鸡不可共胡蒜食之,滞气。一云鸡子。
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。
雉肉久食,令人瘦。
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。
妇人妊娠食雀肉,令子淫乱无耻。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勿食燕肉,入水为蛟龙所啖。
鸟兽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:
煮大豆及蓝汁服之,解。
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,食之杀人。
鱼头中无鳃者,不可食之,杀人。
鱼无肠胆者,不可食之,三年阴不起,女子绝生。
鱼头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鱼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六甲日,勿食鳞甲之肉。
鱼不得合鸡肉食之。
鱼不得和鸬鹚肉食之。
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合猪肝食之,害人。
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云不可合猪肝。
鳀鱼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缩。
青鱼鲊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中食之。
鰌、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龟肉不可合酒、果子食之。
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,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。
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。
虾无须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食鲙吃乳酪,令人腹中生虫,为瘕。
鲙食之,在胸中心间不化,吐复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癥病,方:
上三味,切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去滓,顿服即消。
食鲙多不消,结为癥病,治之方:
马鞭草捣汁饮之。或以姜叶汁饮一升亦消。又可服吐药吐之。
食鱼及食毒两种烦乱,治之方:
橘皮浓煮汁,服之即解。
食鯸鮧鱼中毒方:
芦根煮汁,服之即解。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
食蟹中毒方:
紫苏浓煮汁,饮之三升。紫苏子捣汁,饮之亦良。
又方:饮冬瓜汁二升,亦可食冬瓜。
凡蟹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凡蜂、蝇、虫、蚁等多集食上,吃之致瘘。
- ↑ 禽兽虫鱼:邓珍本作“禽兽鱼虫”。
- ↑ 窃见时人不闲调摄:邓珍本“窃”作“切”,误。
- ↑ 莫不因食而生:邓珍本“莫”作“若”,误。
- ↑ 害则成灾:邓珍本作“害则成疾”。
- ↑ 例皆难疗也:邓珍本无“也”字。
- ↑ 为肝气盛王:邓珍本无“盛”字。
- ↑ 又补肝:邓珍本“又”上有“则”字。
- ↑ 若肝不是王时,有虚:邓珍本作“若非王时,即虚”。
- ↑ 诸心皆为神识所舍:邓珍本“诸”作“凡”。
- ↑ 对报:邓珍本作“抱对”。
- ↑ 诸肉自动者:邓珍本作“猪肉落水浮者,不可食”。
- ↑ 狗不吃,鸟不啄者:邓珍本作“若狗不食、鸟不啄者”。
- ↑ 不可食之:邓珍本无“之”字。
- ↑ 暴肉不干:邓珍本作“诸肉不干”。
- ↑ 米点:邓珍本作“朱点”,误。
- ↑ 口闭:邓珍本“闭”下有“者”字。
- ↑ 白虫,一作血蛊:邓珍本小注中无“白虫”二字。
- ↑ 丙午日、壬子日,勿食诸五脏:邓珍本无“此条”。
- ↑ 脯藏米瓮中:邓珍本作“脯脏朱瓮中”,误。
- ↑ 治食自死六畜肉中毒方:邓珍本无“食”字。
- ↑ 捣黄柏屑:邓珍本“捣”字在下句“服”字至上。
- ↑ 食郁肉漏脯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- ↑ 多饮人乳汁亦良:邓珍本“多饮”作“每服”,误。
- ↑ “郁肉,密器盖之”以下二十二字,邓珍本在前“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”下,且为小注。
- ↑ 黍米中藏干脯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- ↑ 食生肉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- ↑ 五六沸:邓珍本作“数沸”。
- ↑ 立愈:邓珍本作“即愈”。
- ↑ 食六畜鸟兽肝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作“治”。
- ↑ 水浸豉:邓珍本“浸”下有“豆”字。
- ↑ 食骏马肉:邓珍本作“食酸马肉”。
- ↑ 杀人:邓珍本作“则杀人”。
- ↑ 马肉不可热吃:
- ↑ 马汗及毛不可人食中:邓珍本作“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”,应是。当行天头朱笔附笺:“不可人食中,‘人’字误,当作‘入’。”
- ↑ 马肝有毒,食之杀人,未死者方:邓珍本作“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”。
- ↑ 三七枚:邓珍本作大字“二七粒”。
- ↑ 尖者是:邓珍本为小注,在后大字“水和服,日再服”下,且“尖”上有“屎”字。
- ↑ 右一味:邓珍本无。
- ↑ 水和服之:邓珍本无“之”字。
- ↑ 取人垢一方寸匕:邓珍本作“人垢取方寸匕”。
- ↑ 食马肉中毒欲死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- ↑ 三两:邓珍本作“二两”。
- ↑ 二两,去皮尖:邓珍本作“三两”。
- ↑ 日再令尽:邓珍本作“日再服”。
- ↑ 割去之,勿食,损人:邓珍本作“割去勿食,食则损人”。
- ↑ 食之欲死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瞰蛇牛肉”五字。
- ↑ 又方:邓珍本无此二字。
- ↑ 食牛肉中毒方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- ↑ 猪肉与生葫荽同食:邓珍本“与”作“以”。
- ↑ 令人少气:邓珍本无“令人”二字。
- ↑ :邓珍本作“鹿人”,误。
- ↑ 若妊娠妇人食之:邓珍本作“若妊妇食之”。
- ↑ 梅李果实:邓珍本无“实”字。
- ↑ 食犬肉不消:邓珍本“食”上有“治”字。
- ↑ 合皮熟研:邓珍本“研”下有“用”字。
- ↑ 右一味:邓珍本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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